瑞士是一个调解和中立传统深厚的国家。100多年以来,瑞士一直是国际仲裁的优选之地,包括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瑞士作为一个中立国家,也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瑞士也因遵守国际私法、保密、中心和尊重条约而闻名于世。瑞士商会仲裁院是瑞士商会仲裁与调解协会的一个机构(下属各州仲裁院,广泛使用国际争端解决规则、瑞士国际仲裁规则(“SRIA”)和瑞士商事调解规则(“SRCM”,合称为“瑞士替代性争端解决规则”))。此外,联合国所属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供和管理一系列国际替代性争端解决服务,包括仲裁、调解和专家意见。
在国际体育领域,洛桑的体育仲裁庭(CAS/TAS)也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其已表示,对于调解与仲裁之运用愈感兴趣。其他许多国际替代性争端解决机构,诸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商会(“ICC”)也在瑞士提供替代性争端解决项目。
调解在瑞士的法律地位
从国际层面而言,在解决商事争端方面,包括处理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争端,瑞士国际私法得到国际社会高度认可,众多国际商事争端选择日内瓦、苏黎世或洛桑法律。
在国内层面而言,《瑞士民法典》(SCCP)于2011年1月1日生效,统一了当时国内各种民事和商事调解方法。《瑞士民法典》承认和区分三种争议解决程序,作为国内法院判决以外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即:(1)仲裁;(2)调解和(3)和解。
和解
a) 法庭上的治安法官与和解会议
瑞士民事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治安法官的重要地位。通常是由一名治安官主持一次和解会议的一项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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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调查官制度
瑞士的另一项重要和解制度是公私调查机构。私营领域最引人瞩目和活跃的调查官是在保险、银行和旅游领域工作的调查官。在公共调查官机构方面,苏黎世、温特图尔和伯尔尼以及苏黎世州、巴塞尔施塔特州、巴塞尔州和伯尔尼州的调查官机构最为重要。
调解是《瑞士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
统一的《瑞士民事诉讼法》整合了关于调解的条款(第213条至第218条和第297条第2款)。此等条款旨在确立调解与法院程序的关系。
1. 调解员的要求
调解员应在调解程序中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如果出现可能影响他或他的公正性之情形,应立即通知当事人。
2.《瑞士民事诉讼法》的民事调解
调解程序是建议当事人采用的和解替代性程序,或者作为法院待决案件第一审或第二审框架内的一种程序。(1)作为一般规则,一起案件只有在尝试和解之后才能起诉到法院。和解由指定的独立、中立和公正法官实施,其与调解员不同,可能在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时向他们建议一个解决方案。根据所有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可以替代和解。(2)法官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当事人推荐利用调解程序。
3. 案件待决时的调解
当案件待决时,当事人可以重新启动调解,或在强制性和解失败之后或者选择性和解或法律不要求调解的情形之下,可以申请调解。法院程序在调解期间暂停。由是调解是自愿的,可以随时中断,在此情况下,法院程序继续进行。
4. 调解协议:批准
当事人因调解而签署的协议(调解协议)是一份民事法律合同。如果当事人达成了一项协议,如果该协议符合公共秩序和法律强制性规则,他们可以申请和解机构或法院批准。
调解实务
调解与和解不言而喻的主要区别在于:
- 一般而言,调解至少持续几个小时,也会进行半天或一整天;
- 调解员不太可能只依据规范性或法律三段论来构建解决方案;
- 调解员通常分别与当事人开会,并利用核心会议或小组前会议形式,而不进行现实验证(尽管这可以做到),指导当事人在联合会议中如何行事;和
- 调解员通常与当事人合作,首先帮助他们识别未来的主体性利益(而非其立场),并基于这些利益,形成选择性协议,从而获得持久和可行且针对当事人利益的选择方案。
《瑞士民事诉讼法》是瑞士相对较新的法律,而且所有调解程序都是保密的,瑞士调解的运用或者调解替代仲裁的数据较为有限。调解得到了广泛使用,调解和仲裁的数量越来越多。在其他众多国家,和解率在70-80%之间,但是,根据仲裁机构的培训程度,仲裁和解率更低。
绝大多数商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和解都是法院待决案件。有人认为,法外调解(与和解相对),无论是临时调解或者适用私人机构规则,仍然是例外,而非常态。在最近几年来,法外调解越来越多,然而,律师和仲裁员开始对这种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越来越感到兴趣,包括协议里越来越多使用调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