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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调解是一个便利性程序,旨在使得国际跨境商事争端的解决不仅成为结构化程序的一部分,同时保持灵活性和非正式程序,以适应当事人的需要。

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认识到文化差异和法律体系不同在妨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面的作用,本中心的哲学理念、规则和程序之设计尤其是在维持最佳国际标准的同时,认可和调和本地惯例和实践。

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调解员具有广泛的不同背景、才能和经验,可让当事人有信心地选择调解员。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规则和标准也增强了国际当事人的信心,他们可以获得系统性争端解决带来的益处,同时也可以避免诉讼的旷日持久和高昂费用。

Procedures and costs

In order to enquire about GIDI mediation, the procedure and costs please apply to GIDI.

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调解规则
  1. 适用范围
    1. 调解协议约定适用或双方约定适用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调解规则的所有调解,则适用本规则。
    2.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若在XX之日或之后,根据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提交秘书的所有调解,本版规则应予适用。
  2. 调解申请
    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以英文、德文、法文、意大利文或中文提交调解申请书(以下称“调解申请书”)。
    2. 和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及其律师(若有)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若有)、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电子通信联系方式(若有),以及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副本。
      2. 调解协议或现有协议中的相关调解条款(若有)副本;
      3. 关于争端的简述,以及争端金额估计(若有);
      4. 共同指定的一名调解员,或者期望调解员所具资格的描述;
      5. 若当事人希望根据第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指定程序,则予说明;
      6. 若当事人未事先约定,则提供关于调解语言的建议书;
    3. 当事人可以附随提交认为与调解相关的其他文件。
      1. 调解申请书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呈交给秘书。在秘书收到调解申请书之后,申请人应提交调解申请书的打印件。当事人和秘书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合适的电子方式呈交所有其他文件。
      2. 在收到有效提交的调解申请书之后,秘书应:
        • 若当事人共同提交调解申请书,且已经约定适用本规则,并指定一名调解员,则根据第6条的规定进行;
        • 若当事人共同提交调解申请书,且已经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指定一位调解员,则根据第4条或第5条的规定进行;
        • 若并非所有当事人共同提交调解申请书,则应根据第2(2)条的规定,向其他当事人提供申请人呈交的调解书和其他文件副本。若一方或若干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书,虽存在事先的调解约定,但未确定适用本规则,或者若一方或若干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书,但无事先的调解约定,秘书也应在15日内请求其他当事人(被申请人)明确同意适用本规则。
      3. 若秘书在其根据第2(5)(c)条规定的时限内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响应,无该当事人的参与,则不进行调解。秘书应立即通知所涉各方当事人。
      4. 若而申请人和任何被申请人希望在拒绝参与调解的一方或以上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继续调解,调解应在所涉各方当事人之间继续进行。
  3. 调解员的数量
    除非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应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4. 调解中的指定
    1. 当事人可以共同指定一名调解员。如果被指定的调解员未得到秘书的确认,或其拒绝指定,秘书可以批准当事人延期15日共同指定一名新的调解员。
    2.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收到秘书指定调解员通知函之日起15日内共同指定一名调解中,秘书将向当事人提交一份调解员清单,包括调解员向秘书表明的收费范围,并请求当事人在另外延长的一个较短时间内,分别向秘书说明关于建议调解员清单中的优先选择人选。秘书随后应考虑当事人表明的优先选择人选而指定调解员。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优先选择次序,秘书应继续进行调解员的指定程序。
    3. 经当事人请求,秘书将协助指定共同调解人。
    4. 如果在收到指定通知五日内,一方当事人对于调解员的指定提出书面异议,且其提出的理由被认为有效成立,秘书应立即从建议名单中另行指定一名调解员,或者适用第4(2)条之规定行事。
  5. 简易指定程序
    1. 如果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或者在争端金额低于50,000瑞士法郎时未提出异议,调解员的指定则应适用简易指定程序。
    2. 当适用简易指定程序时,秘书应根据第6条之规定:
      • 确认由当事人共同指定的调解员;或
      • 考虑当事人根据本规则第2(2)(d)条提交秘书关于调解员的优选条件描述(若有)或者期望资格但未提交调解员名单,而指定一名调解员。
  6. 调解员的确认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all the parties,
  7. 调解员的更换
    若一名调解员不再具有履行他/她所负职责的地位,或者不再被当事人所接受,经当事人共同请求,秘书应适用本规则第4条或第5条之规定。
  8. 向调解员呈交申请解调文件
    确认或指定一名调解员时,秘书应将调解申请文件转呈他/她。
  9. 调解员的独立、公正和高效
    1. 调解员应当且始终对于当事人保持公正和独立,且高效进行调解。
    2. 在秘书确认或指定他/她担任调解员之前,潜在调解员应:
      • 向秘书返呈正式签署日期的:
        • 担任一名调解员的协议;(2)独立、公正和高效的声明;和(3)一份履历表;
      • 他/她遵守其被指定之日有效的现行规则和《欧洲调解员职业行为准则》(或其他准则);若本规则与《欧洲调解员职业行为准则》存在差异,本规则优先适用;和,
      • 若他/她所知的情形,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或其对于当事人的公正性,或其担任调解员的合理怀疑,包括《欧洲调解员行为准则》所列情形,则应予披露。
  10. 调解员的地位
    1. 调解员应协助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以利于达成互相可以接受的满意解决方案,但调解员无权将解决方案强加于当事人。
    2. The mediator and the parties shall be guided by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party autonomy and mutual respect.
  11. 调解行为
    1. The medi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as agreed upon with the parties. Failing such agreement, the media tor shall proceed as he/she considers appropriate,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the wishes of the parties, their budgets and time- lines, and the need for a prompt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2. 在收到秘书的申请调解文件之后,调解员应联系当事人安排首次会议讨论调解的方式。当事人随后应起草(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需要调解员的协助)一份简短文件,概述关于调解行为和组织(语言、时间和会议地点、资料提交、参与人)的当事人协议,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秘书。
    3. 根据双方协议的规定,调解员可以与当事人举行单独会议(磋商)。对于各方当事人参与现场单独会议的相关信息,仲裁员应予严格保密。
  12. 出席
    当事人应亲自出席所有调解会议,或者法人实体通过合法授权代表出席。法律顾问或其作出选择时的咨询顾问可以协助和陪同当事人。
  13. 保密
    1. 调解是保密的。未经调解涉及所有人员的书面同意,调解期间形成的评论、陈述或意见或者为调解而编制的文件不得在调解之外披露,或者不得在调解之后使用,甚至诉讼或仲裁也不得使用,除非在申请强制执行调解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所必要的范围之内或者根据法律要求。
    2. 在向秘书有效提交调解申请书之后,一名调解员不能在同一争端或者涉及调解当事人的后续程序中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法官、专家或者代理或者顾问。
  14. 调解地点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地应在提交调解申请书的秘书办公室所在地,但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15. 适用法律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行为应依照当事人可能指定的瑞士法律和/或中国法律。
  16. 调解结束与证明
    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应视为结束:
      1. 所有当事人签署和解方案从而结束争端;
      2. 若呈交给秘书的调解申请书存在缺陷或者不完整,申请人未按秘书的要求在90日内及时补正缺陷;
      3. 调解员根据本规则第11(2)条之规定向当事人发出了一份书面函件,若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调解员和秘书,其决定终止调解,而其他当事人也不愿在没有该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继续调解,则调解随时结束;
      4. 调解员根据本规则第11(2)条之规定向当事人发出了一份书面函件,而且调解员认为,如果继续付出努力无助于解决争端,他/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秘书,他/她决定终止调解,则调解随时结束;
      5. upon expiration of any time limit set by the parties or the mediator for the resolution of the dispute, if not extended by agreement of all parties and the mediator.
    2. The mediator shall promptly inform the Secretariat of the end of the mediation in a written note indicating the date of termination and whether the mediation resulted in full, partial, or no settlement.
    3. 在多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或某些当事人决定撤出调解:
      1. 其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秘书,其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在此情况下,其愿意继续在指定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 调解员应将当事人退出调解的情况立即书面通知秘书,并表明他/她是否同意在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调解;
      3. The Secretariat shall confirm in writing to the parties and the mediator the end of the mediation;
      4. Upon request of the parties or the mediator, the Secretariat shall provide the parties and the mediator with a mediation 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at the mediation took place and stating whether it led to a settlement.

        确认或指定一名调解员时,秘书应将调解申请文件转呈他/她。
  17. 和解协议及其证明
    1. 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只有相关当事人书面签署协议,才可达成和解。
    2. 经当事人请求,且若调解员提供和解协议的正本打印件,秘书可以向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发和解协议的证明书副本;
    3. Upon request by the parties and if the mediator confirms in writing that he/she witnessed the parties signing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or if the parties sign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at the Secretariat, the Secretariat may provide the parties with a 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18. 提请仲裁
    1. The parties may jointly agree in writing at any time to submit their dispute or any part of it to GIDI for arbitration.
    2. 因调解而达成的任何协议可以转化为书面形式,并呈交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并根据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转化为一份仲裁协议,以使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可依据《纽约公约》申请强制执行。
  19. 仲裁程序过程中的调解
    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所有未决仲裁程序之中,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可以建议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友好地解决全部争端或部分争端。
  20. 责任免除
    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及其职员、高管和董事会成员、以及调解员、仲裁员,及其指定的任何专家,对于依照本规则实施调解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均不应承担责任,除了如何该等行为或疏忽被证明是其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21. 调解成本
    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和调解员的支出、成本和费用(以下称之为“调解成本”)均依照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官方网站公布的成本表决定。
  22. 调解成本的分配
    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所有调解成本应由当事人平均分担。当事人共同和单独负责所有调解成本的支付。
    2.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方当事人就调解发生的所有个人费用(例如法律费用、酒店和差旅费用)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不包括在调解成本之内。
  23. 费用和成本的存放
    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在其银行帐户中存放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和成本。
  24. 成本报告
    1. At the end of the mediation, the mediator shall provide an invoice for his/her fees and expenses to the parties, with a copy to GIDI.
    2. 发票应包括调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明细、调解员花费的时间、约定的费率,以及任何适用的税费以及收到的全部款项。
当事人已经发生一项争端时的调解协议示范文本.

当事人兹此同意将下述争端提交调解,并遵循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调解规则:

[简述争端]

仲裁地应为[国家] 的 [城市] 的 [国家] 的 … [城市] 的 [城市] 举行或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远程举行。

调解应[特别希望 的语言]进行。

当事人名称和授权代理人(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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