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欧洲中部时间09:00-11:00,星期五,ZOOM会议
本次研讨会由瑞中法律协会创始人张天泽选择发起,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主席、英国皇家御用大律师菲利浦·哈克特主持。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简称“GIDI”)的活动专注于替代性争端解决,尤其是与中国相关的争端。
本次研讨会的目的是讨论调解与对抗性争端解决方法相比的优势,以及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发挥其调解员以及已经加入中心或有望在不久之将来加入中心的其他专业人士丰富经验之作用。
张天泽先生致欢迎辞之后,哈克特·赫尔曼·克诺特第一个发言。他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国际交易和争端解决律师,常驻德国科隆。他介绍了调解的各类形式,分析了调解与和解及协助的区别。他也论述了调解的不同方法,诸如核心会议以及所有当事人参加的小组会议。调解可以由一或两名调解员进行,而两名调解员(每名调解员代表一方当事人的文化背景)的优势在于,可为文化背景不同的当事人架起更好的桥梁。他也分析了调解的不同背景,即与正在进行的对抗性程序相关、程序具有独立性,或者甚至防止出现争端。
接下来的发言者是尼日利亚拉各斯的阿加达·叶拉契。他是调解经验非常丰富的一位调解员,现任国际调解中心的主席。他强调了当事人在自愿和共同解决争端方面的责任。
他讨论了非约束性和约束性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的,分析了两种方法的优劣势。他论述了非洲调解的制度框架,非洲确立的争端调解传统,历史相当悠久。他还讨论了基于机构规则和临时规则进行调解的区别。
菲利浦·哈克特强调,诉讼和仲裁的争端解决程序耗时相当之长,而调解的优势在于可以避免此种冗长的程序。
第三位发言者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建博士,他也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一名仲裁员,在其他机构的工作经验长达50余年。他论述了中国的调解经验和实践,现在中国还没有承认临时调解。
菲利浦·哈克特随后论述了和解的相关性,当事人邀请和解员为争端提出一个解决方案。然后讨论了可能会发生从仲裁变更为调解的路径或者绕过最初失败调解转而仲裁的其他路径。
菲利浦·哈克特询问陈健博士,临时调解是否会成为中国国有企业的一个选项。陈建博士回答说,中国国有企业的一大担忧在于保密性。因此,此项讨论不能被记录下来,这至关重要。另一个问题与执行相关,正如陈建博士所言:由于执行需要公开诉讼,这与调解的保密性原则相悖。中国已经签署(但未批准)《新加坡公约》,该公约支持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直接执行。
赫尔曼·克诺特进一步阐释了《新加坡公约》(其规定和解协议的立即执行,除非满足某些例外情形)的及时执行调解协议将获得更广泛的认可。目前,总体而言,执行遵循适用于私密书面协议的规则,因此,有必要在法院获得一份执行裁决。根据《纽约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裁决比法院判决的执行更为容易。因此,当事人可以优先通过一致裁决结束调解。
赫尔曼也以德国法律为例,解释了合同如何根据可能执行的本地法律转变为可以执行的文件。欧盟国家不愿签署和批准《新加坡公约》,这是因为其意味着主权让步于可以执行的协议。因此,欧盟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统一调解制度。
菲利浦·哈克特随后阐述了一个相当令人感到兴趣且广为人知的一个案例,其与执行困难相关,1878年,某一领地的苏禄苏丹签署一项协议,苏禄后裔在程序中向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主张获得固定金额补偿费用,苏禄索赔人认为,相较于在他们土地上发现和开采的大型油田,他们获得的补偿不足。于是在卢森堡申请执行近150亿美元的裁决。
戈德森·乌戈丘库进一步讨论了调解的特征和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对调解创新的贡献,他是一位来自尼日利亚的争端解决律师,而且经验相当丰富,他还强调了调解员信心在管理程序中的重要意义。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调解员的培训和调解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中的作用,仍然是未来的重要方面。
菲利浦·哈克特和张天泽最后发表了评论意见,公布了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在研讨会和培训方面的其他活动,本次会议成功结束了研讨。
赫尔曼·克诺特博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
德男律师、纽约律师、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香港仲裁师学会资深会员、新加坡仲裁员学会资深仲裁员
坤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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